作者:蒋保双 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总有家属问到:蒋律师,检察院出了量刑建议,法院能不遵守吗?
答案是,一般不能!
为什么呢?
一、若检察院不认可法院的量刑结果,检察院有权提出抗诉、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进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告知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而直接作出判决的,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依法提出抗诉。”
第三十八条规定:“认罪认罚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调整,人民检察院不予调整或者调整后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裁定量刑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或者根据案件情况,通过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等进行监督。”
也就是说,如果法院没有在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幅度内进行判决,检察院可能会提出抗诉,或者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进行监督。
法官一般不会吃饱了撑的,没事找麻烦。
二、检察院除了侦查、审查起诉、公诉等职能外,还有权对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检察官法》第七条规定了检察官的职责:(一)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二)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代表国家进行公诉;(三)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四)开展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工作;(五)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即是,虽然法院具有独立的审判权,但是检察官哥哥,法官惹不起。
蒋保双律师在此建议,在刑事诉讼个案活动中,检察官的公诉职能应当和审判监督职能进行明确区分,否则会导致审判中心主义的控辩审结构失衡。
三、量刑建议对法院审判结果影响较大,律师的辩护重心前移
经常会有检察官在内部形成一个量刑建议,然后将量刑建议直接通知律师,如果律师和被告人不接受,检察官甚至以撤销认罪认罚相威胁,这严重违反了最高检的设计初衷。
根据2019年《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3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前,应当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尽量协商一致。另外,提出量刑建议,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所以,辩护人在阅卷、向嫌疑人进行法律分析、听取嫌疑人的意见之后,及时地和检察官进行沟通定罪意见和量刑意见,避免检察官先入为主。
实践中,检察官一般比较强势,对自己代表国家公权力的行为和决策具有天然的自信。所以,这要求辩护律师更要熟悉案件、熟悉法律和政策,掌握沟通的时机和技巧,将律师辩护重心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