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Post author:admin Post published:2020年9月12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集体土地征收案件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具体到集体土地征收领域,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相关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机关为市、县人民政府,而其对外的发布和实施机关则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鉴于批准行为只是内部的过程性行为,因此,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被征收人只能以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为被告,针对安置补偿方案以及具体的安置补偿行为提起复议或诉讼。 本文摘编自:《集体土地征收案件裁判思路与裁判规则》阎巍、胡卉明著 打赏赞微海报分享 你可能也喜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2年5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021年8月17日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2021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