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7〕第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为了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经营秩序,保护二手车交易双方合权益,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市场环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现予印发,请各地结合实际,推广使用。
二○○七年八月一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7〕第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为了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经营秩序,保护二手车交易双方合权益,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市场环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现予印发,请各地结合实际,推广使用。
二○○七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