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凡被刑拘背后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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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北京警方通报了吴某凡事件的进展,针对网络举报“吴某凡多次诱骗年轻女性发生性关系”等有关情况,警方查明,吴某凡(男,30岁,加拿大籍)因涉嫌强奸罪,目前已被朝阳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针对这一新闻,找律师网特约记者秦志豪采访了益清(北京)律师事务所 黄银华律师

记者秦志豪:吴某凡被刑拘意味着什么?

黄银华律师:吴某凡被刑事拘留是指吴某凡涉嫌犯罪,但并不是一个确定的犯罪分子。若一切查实并通过合法程序进入审判,那么吴某凡将面临判处有期徒刑的结局。

记者秦志豪:吴某凡是加拿大国籍,我国对本案有管辖权吗?在司法程序方面是否有特殊对待呢?

黄银华律师 :我国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中国司法机关对吴某凡这个外国人完全有管辖权。因为吴某凡为并非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需要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中国对其完全按正常的中国刑事司法程序处理,并且在法律适用上,与中国公民平等。

记者秦志豪:哪些外国人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黄银华律师 :我国 刑法 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主要是指外交代表、使馆行政技术人员以及与他们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同等身份的官员等。显然吴某凡不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

记者秦志豪:警方通报中提及的网络举报所称的“诱骗年轻女性”,在刑法当中对应何种情形?

黄银华律师 :我国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于两个年龄段的年轻女性我国 刑法 进行了特殊保护。一是未满14岁的女性,称之为“幼女”。就强奸罪而言,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均以强奸论。二是14岁~16岁的少女,“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利用优势地位,诱使或迫使其发生性行为的,也构成强奸罪。”

记者秦志豪:黄律师,我国刑法上对于优势地位又是怎样规定的?

黄银华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感谢 黄银华律师 给我们普及吴某凡案件的相关法律知识,如您对于相关的法律有什么问题,也欢迎拨打我们的法律服务热线:4000515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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