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裁撤岗位等多种理由辞退30年工龄员工 公司因曲解法律被判继续履行合同
本案中,公司主张其在2017年2月调整组织架构,撤销了康思佳所在部门和岗位,构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就工作岗位不能与康思佳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公司系合法解除与康思佳的劳动关系。但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其仅变更了康思佳所属的工作部门及岗位,调整了部门内人员。其亦认可部门调整之后,还需要处理原来的一部分贷款业务。因此,二审法院认为,公司因业务萎缩、业务量下降进行组织架构调整和部分部门、岗位的裁撤调整,属于企业为应对市场发展主动作出调整自身经营模式的行为。不构成《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款所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