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为了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为,制定本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下简称劳动保障法律)的情况进行监察,适用本规定;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规定执行;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挂靠人是否享有工程款优先权?
在建筑业挂靠很普遍,主要是指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进行工程建设的行为。在实践中工程的实际施工方是具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如果挂靠人是实际施工人,则享有工程款优先权;如果不是实际施工人,则没有工程款优先权。
施工合同无效,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如何处理?
工程款优先权是《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赋予建设工程施工方的一项法定优先权,目的是保障施工方能够及时取得工程款。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并非排除适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条件。只要工程款数额确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施工方的优先权即受法律保护。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怎么定的?
2002年6月2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什么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为保护承包人合法权益而设置的法定优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对于保护承包人特别是其背后处于弱势的农民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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