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未留遗嘱房屋如何继承?
被继承人去世时留下的未公证遗嘱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是没有办法审查其有效性的,对于房产继承时登记中公证文书是有规定的。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被继承人去世时留下的未公证遗嘱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是没有办法审查其有效性的,对于房产继承时登记中公证文书是有规定的。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因此,小明继承的是一种和干部休养所的债权债务关系。由此可见,拆迁协议中约定的履行标的为干休所将新建造的房产置换给权利人,该债权为财产性权利,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本纠纷双方私下签订《经济适用房转让协议》,其实质是陈某借用冯某的名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该协议违反了国家政策法规应属无效。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因纠纷涉及房屋登记在冯某名下,故该房屋归冯某所有。冯某要求陈某腾房的请求,只有在购房款等相关款项的返还及补偿问题得到解决后才能获得支持。
《商品房预售合同》虽记载房屋的购买人为王某,但房屋的首付款及银行贷款均由郑某支付,且郑某自房屋交付后一直在房屋内居住,缴纳了相关物业、供暖等一切费用,并以王某名义偿还银行贷款长达两年,王某均未提出异议。王某虽为房产证上登记的产权人,但从未出资以及使用过房屋,该行为与常理不符。因此,郑某为该房屋的实际购买人
借名买房是指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并以他人名义取得登记房屋权属证书的行为。实践中,当事人可能会基于限购、限贷、转移财产或逃避债务及其他目的而借用他人名义买房。借名买房是实际出资人与出名人之间就借名买房达成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体现。
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依照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应当归属于钱某,但赵某主张其才是房屋真正的权利人,最初只是借用钱某的名字进行了登记。在此情形下,应从以下四方面认定房屋的真正权利人:
黄某因购买该房屋所支出的购房款、公共维修基金、税费等相关款项,孔某应当予以返还。对于该合同的无效,黄某和孔某双方均有过错,考虑到黄某已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孔某与黄某达成借名买房合同后又拒绝履行等因素,孔某应对合同的无效承担主要责任。对于因房屋升值所产生的收益,孔某应按照其过错程度给予黄某相应的补偿。
确定购房款由谁出资是关键。实际购房人应提交银行提款记录,应与购房时间、购房款数额相符。还应提交购房手续,如买卖合同、购房发票、还贷款账单、入住单据等,以证明自己为实际购房人。
找律师网律师对二手房买卖双方作出四点提醒:1、买方事前调查核实房屋落户情况;2、如果房屋内有户口无法迁出的情况,卖方应事先告知;3、签约时明确约定户口迁移条款,并约定违约责任;4、付款时留存部分房款作为迁户保证金。总之,事前核实、谨慎签约是避免产生迁户纠纷的最有效方式。
二手房过户需要交的税为契税、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其实三种税费中,只有契税是由购房者交的,不管是买新房还是二手房,只要房产产生了买卖交易,那么就需要交契税,并非交过一次就不用再交。契税是由购房者交的,另外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都应该由卖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