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征地补偿标准不服,协调是否为裁决或复议的前置程序?

  • Post author:
  • Post category:未分类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设定“协调”程序的目的,在于让批准和组织实施征地补偿方案的人民政府有机会就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所提异议中反映出来的相关问题,有针对性地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其确定的标准作出调整,或是对被征收人的个别异议及时作出处理,以保障土地征收工作顺利进行。裁决制度改为复议制度后,虽然处理争议的复议机关一般不再是批准征收土地的机关,而是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县级人民政府的上级政府。

继续阅读对征地补偿标准不服,协调是否为裁决或复议的前置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Post author:
  • Post category:未分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2015年5月1日之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本解释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

继续阅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出台后,两年期限与一年期限应当如何衔接?

  • Post author:
  • Post category:未分类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

继续阅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出台后,两年期限与一年期限应当如何衔接?

在诉安置补偿不作为的案件中,起诉期限应当如何计算?

  • Post author:
  • Post category:未分类

依职权的情况下,不作为情形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时间有法律规定;另一种是作出行政行为的时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从履行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适用最长起诉期限。由于行政机关既未明示拒绝,也未明示履行,从而与依申请情况下,行政机关履行期限届满消极不履行的情况相似。而对于没有明确履行期限的情形,则应当从相对人可以向行政机关要求履行职责之日起的法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最长起诉期限。

继续阅读在诉安置补偿不作为的案件中,起诉期限应当如何计算?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 Post author:
  • Post category:未分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具体到集体土地征收领域,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相关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机关为市、县人民政府,而其对外的发布和实施机关则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继续阅读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正本)

  • Post author:
  • Post category:未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的条例。明确指出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继续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正本)

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可诉?

  • Post author:
  • Post category:未分类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设立征地补偿裁决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要通过裁决保障被征收人依法获得安置补偿的实体权益,而被征收人被征收土地的地类和面积、是否具有获得安置补偿的资格,以及安置补偿的方式和途径的合法与否,显然都是确定安置补偿利益的核心要素,这些要素对确定具体补偿标准至关重要。

继续阅读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可诉?

经非诉执行程序审查,并准予执行的行政行为,可否作为被诉行政行为?

  • Post author:
  • Post category:未分类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后,行政机关依据准予执行裁定实施的强制拆除房屋行为,属于行政机关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定的行为,该行为仍然属于行政行为,只是在没有给被执行人造成额外损失的情况下,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如果当事人以行政机关在协助执行强制拆除房屋时,扩大了范围、对象错误或是违法采取措施造成其不应有的损害为由提起诉讼,并能够提供初步的事实根据的,则对其提起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复议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继续阅读经非诉执行程序审查,并准予执行的行政行为,可否作为被诉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