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人是否享有工程款优先权?
在建筑业挂靠很普遍,主要是指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进行工程建设的行为。在实践中工程的实际施工方是具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如果挂靠人是实际施工人,则享有工程款优先权;如果不是实际施工人,则没有工程款优先权。
在建筑业挂靠很普遍,主要是指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进行工程建设的行为。在实践中工程的实际施工方是具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如果挂靠人是实际施工人,则享有工程款优先权;如果不是实际施工人,则没有工程款优先权。
工程款优先权是《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赋予建设工程施工方的一项法定优先权,目的是保障施工方能够及时取得工程款。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并非排除适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条件。只要工程款数额确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施工方的优先权即受法律保护。
2002年6月2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为保护承包人合法权益而设置的法定优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对于保护承包人特别是其背后处于弱势的农民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妥善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统一审判标准和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民事审判实践,制订本意见。
近年来,我市法院受理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为统一裁判标准和执法尺度,市高院民一庭组织市一、二、三中院及部分基层法院民庭召开了专题座谈会,经充分深入讨论,就该类案件审理中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形成以下纪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