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未留遗嘱房屋如何继承?
被继承人去世时留下的未公证遗嘱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是没有办法审查其有效性的,对于房产继承时登记中公证文书是有规定的。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被继承人去世时留下的未公证遗嘱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是没有办法审查其有效性的,对于房产继承时登记中公证文书是有规定的。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者同时与不同用人单位建立多个劳动关系的时候,主动型双重劳动关系应当类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解释(三)》第八条的规定,承认其合法性。
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因此,小明继承的是一种和干部休养所的债权债务关系。由此可见,拆迁协议中约定的履行标的为干休所将新建造的房产置换给权利人,该债权为财产性权利,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最高法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6条第2款旨在侧重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实际施工人仅可就工程款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在适用该条第2款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当结合该条第1款的规定,尊重合同各方已建立的各自独立法律关系,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不能随意扩大该条第2款的适用范围。
2019年4月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的要求,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0年第8次会议审议,决定在全市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7年12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9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纠纷双方私下签订《经济适用房转让协议》,其实质是陈某借用冯某的名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该协议违反了国家政策法规应属无效。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因纠纷涉及房屋登记在冯某名下,故该房屋归冯某所有。冯某要求陈某腾房的请求,只有在购房款等相关款项的返还及补偿问题得到解决后才能获得支持。
《商品房预售合同》虽记载房屋的购买人为王某,但房屋的首付款及银行贷款均由郑某支付,且郑某自房屋交付后一直在房屋内居住,缴纳了相关物业、供暖等一切费用,并以王某名义偿还银行贷款长达两年,王某均未提出异议。王某虽为房产证上登记的产权人,但从未出资以及使用过房屋,该行为与常理不符。因此,郑某为该房屋的实际购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