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记的房产能继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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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因此,小明继承的是一种和干部休养所的债权债务关系。由此可见,拆迁协议中约定的履行标的为干休所将新建造的房产置换给权利人,该债权为财产性权利,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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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能不能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转包人、分包人、总承包人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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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6条第2款旨在侧重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实际施工人仅可就工程款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在适用该条第2款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当结合该条第1款的规定,尊重合同各方已建立的各自独立法律关系,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不能随意扩大该条第2款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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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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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的要求,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0年第8次会议审议,决定在全市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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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经济适用房后长期使用,该房屋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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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纠纷双方私下签订《经济适用房转让协议》,其实质是陈某借用冯某的名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该协议违反了国家政策法规应属无效。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因纠纷涉及房屋登记在冯某名下,故该房屋归冯某所有。冯某要求陈某腾房的请求,只有在购房款等相关款项的返还及补偿问题得到解决后才能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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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产权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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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虽记载房屋的购买人为王某,但房屋的首付款及银行贷款均由郑某支付,且郑某自房屋交付后一直在房屋内居住,缴纳了相关物业、供暖等一切费用,并以王某名义偿还银行贷款长达两年,王某均未提出异议。王某虽为房产证上登记的产权人,但从未出资以及使用过房屋,该行为与常理不符。因此,郑某为该房屋的实际购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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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效力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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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是指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并以他人名义取得登记房屋权属证书的行为。实践中,当事人可能会基于限购、限贷、转移财产或逃避债务及其他目的而借用他人名义买房。借名买房是实际出资人与出名人之间就借名买房达成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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