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为了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行为,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对刑法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1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1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民警察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质,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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