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0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0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已于2018年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本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63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商标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法抵触的,同时失效,本法施行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在全国肆虐,全国上下正在齐心协力联防联控。为了更好地支持和助力抗击疫情,帮助老年人、农民工和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在非常时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找律师网首席专家、全国知名公益律师、两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沃兴伟律师及其团队决定在前一段时间为上述群体提供免费法律援助的基础上,将范围扩大到全国范围的上述群体。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作为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主战场和最前线,湖北法院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切实把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09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