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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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企业深耕污水处理及印染行业,案件处理结果事关居民日常生活和生态环境安全,事关当地纺织产业发展前景。遂启动府院联动机制,协调政府聘请专业运维单位负责污水处理业务继续运营,杜绝环境污染风险,确保环境安全。提前启动意向投资人招募,围绕推动企业绿色转型开展破产重整,要求意向投资人签署《环境保护承诺书》并围绕绿色经营理念制作重整投资方案,将绿色低碳经营要求作为资格审查重要内容。采用“报价承诺+网络竞价”模式,最大化实现排污权等生产要素市场价值,使普通债权清偿率从7%提高至30%以上,重整计划高票通过。企业获得注资后,在工艺装备、污染治理、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优化提升,企业信用得以修复,走上绿色低碳转型全新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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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检察院诉徐某文、方某平人文遗迹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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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案涉门楼属于不可再生的古建筑资源,门楼石匾被盗及损坏,改变了原有古建筑风貌,斩断了原有历史文化传承,损毁被盗门楼的生态价值和历史文化价值,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综合金溪县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石匾所在地波源村系“江西省传统村落”、两被告的主观过错和家庭经济条件、传统村落整体性损害程度、专家意见等因素,认定两被告承担因破坏人文生态资源所造成的损失为300000元。判令徐某文、方某平连带赔偿“甲第里”“三公旧第”门楼修复费用103539.61元及人文生态资源损失300000元,承担鉴定评估费用。该案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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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平等十四人污染环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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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各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跨省转运有毒有害物质进行非法处置和倾倒,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至八千元不等;继续追缴被告人陈某平、唐某、肖某的共同违法所得上缴国库。该案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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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单位太原某环卫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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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被告人作为公司相关负责人及污水处理工作人员,主观上对公司处置医疗废物经营范围及污水不得外排的规定明知,客观上未经环保监管部门批准私自将未经处理的大量污水倾倒在厂区附近村庄土壤中,对倾倒场地的土壤造成损害后果,应以污染环境罪追究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刑事责任。判决被告单位太原某环卫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康等犯污染环境罪,判处太原某环卫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康等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该案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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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黎某建、黎某志、张某波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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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三被告人虽有主动修复水生生态、弥补水生生物资源损失之意,但增殖放流前未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裸斑鲤不适宜案发河段放流,该增殖放流不仅不能修复水生生态环境,反而可能有害于河段生态平衡,故不采纳三被告人关于案发后投放鱼苗进行了生态修复,未对案涉河流造成严重后果的辩护意见。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黎某建拘役四个月,被告人黎某志、张某波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没收作案工具。该案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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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某荣等二十八人污染环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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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周某荣等28人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至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至五千元不等,同时适用禁止令和从业禁止,禁止各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或刑罚执行完毕后一定期限内从事危险废物处置活动。该案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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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2021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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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展示2021年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21)》的同时,遴选发布2021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15个案例,涵盖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及生态环境修复执行各个类型,涉及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资源开发利用、气候变化应对以及环境治理与服务相关领域,所涉生态要素多、保护范围广、程序复合程度高、探索创新意识强,集中体现了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的鲜明特色、专业要求和功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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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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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第三次全国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系统总结三年来的工作,分析环境资源审判面临的形势任务,从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着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和国际影响力的环境资源审判体系、积极推动生态环境法律适用规则体系化、努力打造高素质专业化环境资源审判队伍等方面作出具体工作部署,明确了推进工作的总体思路和发展方向,开启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新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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