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信用卡犯罪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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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人持有多张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每张信用卡透支数额均未达到1万元的立案追诉标准的,原则上可以累计数额进行追诉。但考虑到一人办多张信用卡的情况复杂,如累计透支数额不大的,应分别不同情况慎重处理。发卡银行的“催收”应有电话录音、持卡人或其家属签字等证据证明。“两次催收”一般应分别采用电话、信函、上门等两种以上催收形式。若持卡人在透支大额款项后,仅向发卡行偿还远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欠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可以认定为“恶意透支”;行为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认定为“恶意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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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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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司法实践情况,现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以下简称《解释》)作如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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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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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对金融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对金融犯罪的有关规定,更加准确有力地依法打击各种金融犯罪,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20日至22日在湖南省长沙市召开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刑事审判庭庭长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代表参加了座谈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琛在座谈会上做了重要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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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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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共同努力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是,当前非法集资形势严峻,案件高发频发,涉案领域增多,作案方式花样翻新,部分地区案件集中暴露,并有扩散蔓延趋势。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有效遏制非法集资高发蔓延势头,加大防范和处置工作力度,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现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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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个“健身爱好者”我购买了健身主播的私教服务和课程主播们要对我受伤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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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众在购买健身主播的私教服务后,两者之间就不再是观众和主播的关系,而是在健身房中常见的学员与教练之间的关系,二者之间签订的合同也是典型的服务合同,服务既可以是远程的线上视频指导,也可以是线下的现实示范。健身服务合同成立后,主播们既应全面遵守合同各项约定,亦应尽到更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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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榜一大哥”之前给健身主播打赏主播要对我受伤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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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值行为在用户与平台之间发生,属于消费行为。打赏行为在用户与主播之间发生,但打赏道具并不具有物或者债的属性,主播系根据其与平台之间的合同,对收到的打赏道具进行真实货币的收入分配,因此充值、打赏是一个完整的消费行为。观众对主播打赏后,二者之间并不单独构成赠与合同关系,也不构成服务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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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健身小白”健身主播要对我受伤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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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每个人都是自身身体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对自身安全负有最大的注意义务。作为健身主播,虽有一定的提示义务,但不应过分苛责,即主播如果做到了前文所述的提示义务,一般认为其没有过错,无需为观众因自身跳操不当导致的受伤承担责任。但反之,如果因健身主播违反平台直播规则、对较高难度的健身动作未作详细讲解、未特别说明不适宜人群、未科学安排健身及休息时间等非观众自身原因导致跟练的观众受伤,观众们如有证据证明自身受伤系在跟练过程中发生,该健身主播则可能需要根据自身过错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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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推进智慧社区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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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社区是充分应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手段,整合社区各类服务资源,打造基于信息化、智能化管理与服务的社区治理新形态。为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不断提升城乡社区治理服务智慧化、智能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现就推进智慧社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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