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为了规范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本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本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编制建设规划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附录C 室外工程的划分 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 分部工程室外设施道路路基、基层、面层、广场与停车场、人行道、人行地道、挡土墙、附属构筑物边坡土石方、挡土墙、支护附属建筑及室外环境附属建筑车棚、围墙、大门、挡土墙室外环境建筑小品、亭台、水景、连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