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企业犯罪后被合并应当如何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答复 Post author:admin Post published:2022年5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企业犯罪后被合并应当如何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答复 (1998年11月18日) 人民检察院起诉时该犯罪企业已被合并到一个新企业的,仍应依法追究原犯罪企业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的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审判时,对被告单位应列原犯罪企业名称,但注明已被并入新的企业,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数额以其并入新的企业的财产及收益为限。 打赏赞(1)微海报分享 你可能也喜欢 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如何结算工程价款? 2020年4月23日 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2021年9月15日 指导案例163号: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及其五家子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 2021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