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企业犯罪后被合并应当如何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答复 Post author:admin Post published:2022年5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企业犯罪后被合并应当如何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答复 (1998年11月18日) 人民检察院起诉时该犯罪企业已被合并到一个新企业的,仍应依法追究原犯罪企业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的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审判时,对被告单位应列原犯罪企业名称,但注明已被并入新的企业,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数额以其并入新的企业的财产及收益为限。 打赏赞(1)微海报分享 你可能也喜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 2020年5月21日 最高院指导案例154号:王四光诉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白山和丰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2021年8月5日 江西三清山巨蟒峰损毁案——首例故意损毁自然遗迹入刑的环境公益诉讼案 2021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