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发明创造能否按照重大立功表现作为对其漏罪审判时的量刑情节问题的答复 Post author:admin Post published:2022年5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发明创造能否按照重大立功表现作为对其漏罪审判时的量刑情节问题的答复 (法研[2011]79号 2011年6月14日)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0)青刑终字第62号《关于被告人在刑罚执行期间的发明创造能否按照重大立功表现作为对其漏罪审判时的量刑情节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罪犯在服刑期间的发明创造构成立功或者重大立功的,可以作为依法减刑的条件予以考虑,但不能作为追诉漏罪的法定量刑情节考虑。 打赏赞(1)微海报分享 你可能也喜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2年5月25日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 2021年8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版) 2022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