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镇财政所所长是否适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批复 Post author:admin Post published:2022年5月7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镇财政所所长是否适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批复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沪检发[2000]30号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于属行政执法事业单位的镇财政所中按国家机关在编干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行政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 2000年5月4日 打赏赞微海报分享 你可能也喜欢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信用卡犯罪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复函 2022年5月22日 微信语音可否作证据使用? 2020年4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022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