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镇财政所所长是否适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批复 Post author:admin Post published:2022年5月7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镇财政所所长是否适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批复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沪检发[2000]30号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于属行政执法事业单位的镇财政所中按国家机关在编干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行政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 2000年5月4日 打赏赞微海报分享 你可能也喜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2022年5月12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1年8月16日 刘泰垚-实习日志2021.1.18 2021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