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合同制民警能否成为玩忽职守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Post author:admin Post published:2022年5月12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合同制民警能否成为玩忽职守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辽检发诉字[1999]76号《关于犯罪嫌疑人李海玩忽职守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制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期间,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对合同制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活动中的玩忽职守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构成条件的,依法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2000年10月9日 打赏赞微海报分享 你可能也喜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2021年8月4日 工程设计行业划分表 2021年9月12日 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有关问题的答复 2022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