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合同制民警能否成为玩忽职守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Post author:admin Post published:2022年5月12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合同制民警能否成为玩忽职守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辽检发诉字[1999]76号《关于犯罪嫌疑人李海玩忽职守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制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期间,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对合同制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活动中的玩忽职守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构成条件的,依法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2000年10月9日 打赏赞微海报分享 你可能也喜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22年3月6日 农药买卖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103 2021年1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正版) 2021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