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何认定问题的答复 Post author:admin Post published:2022年5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何认定问题的答复 2004年11月22日 法研[2004]136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浙[2004]194号《关于对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何认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对于行为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的损失计算至侦查机关立案之时。立案以后,判决宣告以前追回的损失,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打赏赞微海报分享 你可能也喜欢 大律请就位丨京巡律师事务所工作机会 2026年1月26日 被诉请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不具有法定职权,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还是裁定驳回起诉? 2020年9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