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何认定问题的答复 Post author:admin Post published:2022年5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何认定问题的答复 2004年11月22日 法研[2004]136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浙[2004]194号《关于对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何认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对于行为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的损失计算至侦查机关立案之时。立案以后,判决宣告以前追回的损失,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打赏赞微海报分享 你可能也喜欢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印发《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的通知 2020年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24年3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2020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