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被告人阮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Post author:admin Post published:2022年5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被告人阮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法研[2009]228号 2009年12月25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2009]288号《关于被告人阮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危害预防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定罪处罚。 此复。 打赏赞微海报分享 你可能也喜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2022年5月23日 案例3:中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台州海警局、浙江海警局行政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案 2022年6月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 2022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