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 Post author:admin Post published:2022年5月23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 (1998年11月27日 [1998]高检研发第20号)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的请示》(豫检捕[1998]11号)收悉。经研究,并经高检院领导同意,答复如下: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是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打赏赞微海报分享 你可能也喜欢 被征收人个人能否对征收部门与村委会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提起诉讼? 2020年9月14日 煤炭买卖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109 2021年1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执行人存在银行的凭证式国库券可否采取执行措施问题的批复 2021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