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 Post author:admin Post published:2022年5月23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 (1998年11月27日 [1998]高检研发第20号)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的请示》(豫检捕[1998]11号)收悉。经研究,并经高检院领导同意,答复如下: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是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打赏赞微海报分享 你可能也喜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022年5月29日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 2019年2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20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