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问题的答复 Post author:admin Post published:2022年6月5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问题的答复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院《关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请示》(辽检发研字[1999]3号)收悉。经研究,并根据高检院领导的批示,答复如下: 对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适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打赏赞微海报分享 你可能也喜欢 联合法律诊所2021年春季班开班仪式隆重举行 2020年12月22日 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 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 2020年5月30日 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没收储蓄存款缴库和公证处查询存款问题几点补充规定 2022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