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问题的答复 Post author:admin Post published:2022年6月5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问题的答复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院《关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请示》(辽检发研字[1999]3号)收悉。经研究,并根据高检院领导的批示,答复如下: 对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适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打赏赞微海报分享 你可能也喜欢 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 2021年2月1日 全国模范法官名单 2020年1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0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