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Post author:admin Post published:2020年3月2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规定的“信用卡”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现予公告。 打赏赞微海报分享 你可能也喜欢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2021年9月1日 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示范合同)GF-2007-2602 2021年1月26日 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 2021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