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Post author:admin Post published:2020年3月2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规定的“信用卡”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现予公告。 打赏赞微海报分享 你可能也喜欢 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1年4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 2022年5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26批指导性案例 2021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