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协调不成”应如何理解? Post author:admin Post published:2020年9月14日 Post category:未分类 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协调不成”应如何理解? 【集体土地征收案件裁判规则】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协调本身是提起复议的必经程序,但是,这里的“必经”不是实体性的,只要被征收人向有关部门提出了协调申请,则不论申请人对有关部门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的实体处理不满意,抑或有关部门没有作出处理,均可视为“协调不成”。 本文摘编自:《集体土地征收案件裁判思路与裁判规则》阎巍、胡卉明著 打赏赞微海报分享 你可能也喜欢 微信录音如何具备证明效力? 2020年4月27日 购买的二手房因原房主欠钱被查封了,我该怎么办? 2020年3月24日 被征收人个人能否对征收部门与村委会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提起诉讼? 2020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