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成立后, 保管人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Post author:admin Post published:2020年11月22日 Post category:未分类 保管合同成立后,保管人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打赏赞微海报分享 你可能也喜欢 建设工程合同招投标后未签订正式合同并备案的,该中标有效吗? 2020年4月8日 被诉请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不具有法定职权,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还是裁定驳回起诉? 2020年9月14日 2020年新冠疫情下劳动争议分析 2021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