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成立后, 保管人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Post author:admin Post published:2020年11月22日 Post category:未分类 保管合同成立后,保管人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打赏赞微海报分享 你可能也喜欢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精神抚慰金由交强险保险公司优先承担,人民法院是否应支持? 2020年9月15日 周强: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2020年2月6日 离婚时,此前为家庭付出更多的一方是否有权利请求补偿? 2020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