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企业犯罪后被合并应当如何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答复 Post author:admin Post published:2022年5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企业犯罪后被合并应当如何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答复 (1998年11月18日) 人民检察院起诉时该犯罪企业已被合并到一个新企业的,仍应依法追究原犯罪企业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的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审判时,对被告单位应列原犯罪企业名称,但注明已被并入新的企业,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数额以其并入新的企业的财产及收益为限。 打赏赞(1)微海报分享 你可能也喜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 2021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0年3月22日 附录H 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2021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