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企业犯罪后被合并应当如何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答复 Post author:admin Post published:2022年5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企业犯罪后被合并应当如何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答复 (1998年11月18日) 人民检察院起诉时该犯罪企业已被合并到一个新企业的,仍应依法追究原犯罪企业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的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审判时,对被告单位应列原犯罪企业名称,但注明已被并入新的企业,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数额以其并入新的企业的财产及收益为限。 打赏赞(1)微海报分享 你可能也喜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副主席休假或者外出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接受外国使节的决定 2022年5月31日 2019,寻衅滋事罪最新标准 2019年2月13日 上海市农副产品市场食用农副产品流通安全合同(2007版) 2021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