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何认定问题的答复 Post author:admin Post published:2022年5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何认定问题的答复 2004年11月22日 法研[2004]136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浙[2004]194号《关于对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何认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对于行为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的损失计算至侦查机关立案之时。立案以后,判决宣告以前追回的损失,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打赏赞微海报分享 你可能也喜欢 贷款不批,如何应对违约? 2020年5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2年4月30日 江西三清山巨蟒峰损毁案——首例故意损毁自然遗迹入刑的环境公益诉讼案 2021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