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 Post author:admin Post published:2022年5月2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公司法修改后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对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认缴登记制的公司的适用范围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现予公告。 打赏赞微海报分享 你可能也喜欢 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海洋、消防等方面的资质 2021年9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021年1月7日 指导案例163号: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及其五家子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 2021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