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 Post author:admin Post published:2022年5月2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公司法修改后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对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认缴登记制的公司的适用范围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现予公告。 打赏赞微海报分享 你可能也喜欢 政府工程的审计报告价格与合同价格矛盾应该如何处理? 2020年4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21年1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1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