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 Post author:admin Post published:2022年5月23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 (1998年11月27日 [1998]高检研发第20号)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的请示》(豫检捕[1998]11号)收悉。经研究,并经高检院领导同意,答复如下: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是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打赏赞微海报分享 你可能也喜欢 此次司法解释的修订对认可企业间借贷行为的态度较前是否有变化? 2020年8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2年5月28日 315消费者权益日你关心的金融消费问题都在这里 2020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