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Post author:admin Post published:2020年3月2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规定的“信用卡”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现予公告。 打赏赞微海报分享 你可能也喜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22年3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2年6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集体商标是否属于我国刑法的保护范围问题的复函 2022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