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Post author:admin Post published:2020年3月2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规定的“信用卡”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现予公告。 打赏赞微海报分享 你可能也喜欢 为什么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确定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 2020年8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2年1月3日 在疫情防控期间,制假售假,扰乱市场秩序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2020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