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协调不成”应如何理解? Post author:admin Post published:2020年9月14日 Post category:未分类 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协调不成”应如何理解? 【集体土地征收案件裁判规则】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协调本身是提起复议的必经程序,但是,这里的“必经”不是实体性的,只要被征收人向有关部门提出了协调申请,则不论申请人对有关部门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的实体处理不满意,抑或有关部门没有作出处理,均可视为“协调不成”。 本文摘编自:《集体土地征收案件裁判思路与裁判规则》阎巍、胡卉明著 打赏赞微海报分享 你可能也喜欢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精神抚慰金由交强险保险公司优先承担,人民法院是否应支持? 2020年9月15日 工程施工单位对签证的管理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2020年4月25日 牵引车(半挂车)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该如何赔偿? 202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