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成立后, 保管人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Post author:admin Post published:2020年11月22日 Post category:未分类 保管合同成立后,保管人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打赏赞微海报分享 你可能也喜欢 承包地被征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获得补偿吗? 2020年4月19日 宠物走失,被别人收留照顾,数天后主人来领,可以向狗主人要饲养费吗? 2020年7月9日 认购书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2020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