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成立后, 保管人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Post author:admin Post published:2020年11月22日 Post category:未分类 保管合同成立后,保管人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打赏赞微海报分享 你可能也喜欢 关于自考的条例你都清楚嘛 2019年2月1日 凭样品买卖,样品质量真的仅供参考吗? 2020年11月5日 被征收人个人能否对征收部门与村委会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提起诉讼? 2020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