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成立后, 保管人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Post author:admin Post published:2020年11月22日 Post category:未分类 保管合同成立后,保管人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打赏赞微海报分享 你可能也喜欢 工程合同无效,承包人是否享有价款优先受偿权? 2020年4月27日 土地实际使用人的范围及原告资格问题有哪些? 2020年9月14日 在租房子合同到期后想继续租,有其他房客来看房,这时原租客有什么权利? 2020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