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成立后, 保管人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Post author:admin Post published:2020年11月22日 Post category:未分类 保管合同成立后,保管人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打赏赞微海报分享 你可能也喜欢 私下转让车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责任由谁承担? 2020年9月12日 建设工程中的阴阳合同哪个有效? 2020年4月10日 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是否可以要求赔偿停运损失? 202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