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成立后, 保管人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Post author:admin Post published:2020年11月22日 Post category:未分类 保管合同成立后,保管人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打赏赞微海报分享 你可能也喜欢 丈夫以共有房屋做抵押是否有效? 2020年3月27日 华北电力大学法律硕士实践导师选聘实施办法 2019年7月11日 什么是建设工程窝工? 2020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