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个人是否可以就征收公告以及安置补偿公告行为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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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征地公告,即使其超出征地批复范围成为可诉的行政行为,也应当由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提起诉讼。对于不履行征地公告的行为,在被征收人已就征地行为、安置补偿行为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起诉不履行征收公告行为不具有诉的利益为由,裁定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但是如果被征收人以确认自身财产是否属于被征收对象为由,要求征收部门履行公告职责,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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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强制拆除主体不明情况下如何确定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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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强制实施行为主体不明的情况下,依据相关法律和事实,对强制实施者进行推定,是使权益受损的被征收人避免处于“无人可告”僵局的有效手段。在这一推定过程中,起实质性作用的是法官的“证明评价”,而决定法官证明评价走向的是现行法律、法规对强制行为法定职责的规定和日常经验法则。具体来说:(1)在市、县级人民政府已经发布公告,确定由其对特定范围内土地实施征收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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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上房屋的经营性承租人,可否就征收补偿行为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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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实践中,由于经营性房屋改建、装修装饰费用是否确为承租人支出,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是否明确放弃了房屋改建、装修装饰费用以及出租人是否与征收人就房屋改建、装修装饰费用等达成一致均需通过实体审理方可查明,故从程序上讲,承租人以上述损失为由提起的安置补偿或国家赔偿诉讼,在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前提下,一般应当先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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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实际使用人的范围及原告资格问题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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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上的实际使用人,并不意味着他们可以对所有的征收行为都能提起诉讼。这里涉及适格原告资格问题上的“主观权利”和“最大侵害”理论。所谓“主观权利”理论,是指诉讼所保护的权利只能是属于原告自身的权利,除公益诉讼外,一般不得主张他人的权利。所谓“最大侵害”理论,是指在行政行为的影响波及多个主体,具有复效性的情况下,一般应当由受该行为影响最重、最直接的主体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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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因不服安置补偿行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直接审理还是告知当事人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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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支付、发放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补偿、安置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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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责任过低时,守约方可以请求法院根据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对逾期交房违约金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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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与房产公司签订的预售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房产公司未按期交付房屋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逾期交房,预售合同约定了违约金责任。该条款对于违约金计算标准等事项做了明确约定。业主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约定标准过低,不足以弥补其损失,要求予以增加。业主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遭受损失的情况,法院结合同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标准等因素,综合考虑业主因房产公司违约行为遭受的损失,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情对逾期交房违约金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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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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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准入管理是补齐监管短板、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防范化解风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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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征地补偿标准不服,协调是否为裁决或复议的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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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设定“协调”程序的目的,在于让批准和组织实施征地补偿方案的人民政府有机会就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所提异议中反映出来的相关问题,有针对性地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其确定的标准作出调整,或是对被征收人的个别异议及时作出处理,以保障土地征收工作顺利进行。裁决制度改为复议制度后,虽然处理争议的复议机关一般不再是批准征收土地的机关,而是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县级人民政府的上级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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