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药的大口径武器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Post author:admin Post published:2022年5月17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关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药的大口径武器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2004)高检研发第18号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你室《关于私自制造大口径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药的武器应如何认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药的大口径武器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2004年11月3日 打赏赞微海报分享 你可能也喜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1年1月11日 海宁富兴塑胶有限公司诉宁波达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顺翔船务代理(深圳)有限公司、太平船务(英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2020年9月17日 在疫情防控期间,阻碍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正常诊疗和救治工作,发生各种伤医、医闹等情况的,如何处理? 2020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