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药的大口径武器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Post author:admin Post published:2022年5月17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关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药的大口径武器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2004)高检研发第18号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你室《关于私自制造大口径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药的武器应如何认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药的大口径武器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2004年11月3日 打赏赞微海报分享 你可能也喜欢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实施意见 2020年2月29日 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集体所有土地上建造并预售商品房,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所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 2020年11月23日 小孩子用妈妈的手机看直播,一时冲动私自给主播打赏8万元,妈妈事后发现,能追回打赏吗? 2020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