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绑架过程中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Post author:admin Post published:2022年5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绑架过程中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法函[2001]68号 2001年11月8日)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高法〔2001〕128号《关于在绑架过程中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又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构成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打赏赞微海报分享 你可能也喜欢 刘泰垚-实习日志2020.1.13 2021年1月14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 2022年3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为残疾人提供更加优质诉讼服务的十条意见 202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