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绑架过程中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Post author:admin Post published:2022年5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绑架过程中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法函[2001]68号 2001年11月8日)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高法〔2001〕128号《关于在绑架过程中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又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构成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打赏赞微海报分享 你可能也喜欢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20年修定版) 2021年9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 2022年6月2日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精神抚慰金由交强险保险公司优先承担,人民法院是否应支持? 202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