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绑架过程中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Post author:admin Post published:2022年5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绑架过程中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法函[2001]68号 2001年11月8日)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高法〔2001〕128号《关于在绑架过程中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又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构成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打赏赞微海报分享 你可能也喜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2020年2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意见 2022年7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2019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