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他人事物 支出的费用、受到的损失, 由谁承担? Post author:admin Post published:2020年11月22日 Post category:未分类 无因管理他人事物支出的费用、受到的损失,由谁承担?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打赏赞微海报分享 你可能也喜欢 建设工程中的阴阳合同哪个有效? 2020年4月10日 工程竣工4年未结算超过诉讼时效了吗? 2020年4月10日 分包管理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2020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