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合同制民警能否成为玩忽职守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Post author:admin Post published:2022年5月12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合同制民警能否成为玩忽职守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辽检发诉字[1999]76号《关于犯罪嫌疑人李海玩忽职守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制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期间,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对合同制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活动中的玩忽职守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构成条件的,依法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2000年10月9日 打赏赞微海报分享 你可能也喜欢 最高法院杜万华:民诉法司法解释44个重点问题解析 2019年5月11日 贷款不批,如何应对违约? 2020年5月14日 案例6:马士基有限公司(Maersk A/S)与百鲜食品(福建)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2022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