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药的大口径武器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Post author:admin Post published:2022年5月17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关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药的大口径武器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2004)高检研发第18号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你室《关于私自制造大口径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药的武器应如何认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药的大口径武器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2004年11月3日 打赏赞微海报分享 你可能也喜欢 北京市家政服务合同(BF-2006-2708) 2021年1月27日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版) 2021年9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 2021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