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绑架过程中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Post author:admin Post published:2022年5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绑架过程中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法函[2001]68号 2001年11月8日)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高法〔2001〕128号《关于在绑架过程中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又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构成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打赏赞微海报分享 你可能也喜欢 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 2021年9月7日 在疫情防控期间,制假售假,扰乱市场秩序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2020年2月11日 劳动者同时与不同用人单位建立多个劳动关系的时候,主动型双重劳动关系是否承认其合法性? 2020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