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夫债”不用“妻还”? Post author:admin Post published:2020年9月5日 Post category:未分类 什么情况下“夫债”不用“妻还”? 答: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打赏赞微海报分享 你可能也喜欢 在疫情防控期间,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如何处理? 2020年2月10日 去世后,有人在网上对其侮辱诽谤,家属能否维权? 2020年9月1日 实际履行中承包方未办理工期顺延签证如何认定和处理? 2020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