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存在缺陷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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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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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道路通行,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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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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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书四方案”等征地报批材料,哪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公开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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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确定的复议标准是: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土地,由市、县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报批材料。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等征地报批材料是自然资源部或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报批过程中履行审查职责的依据,是证明用地批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也是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复文件审查对象和重要组成部门,包括自然资源部及省级资源自然主管部门在内的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均有公开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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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批复下达前,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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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批复下达前,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通常不宜认定为无效。这是因为,从安置补偿协议所具有的行政性角度看,不宜认定该协议无效;从安置补偿协议所具有的合同性角度看,也不宜轻易认定该协议无效。由于《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并没有明确禁止在未批准征收的情况下签订协议,而只是就包括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在内的征地程序作出了规定,加之确认征地行为或协议无效,通常情况下反而会导致国家和公共利益受到更大损害,因此,对此类协议,从民事法律关系角度看,也不一定轻易否定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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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部分耕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受让人,在征地补偿过程中,是由出让方还是受让方参与征地补偿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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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的征地补偿分配问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后,受让方可以取得其所有的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补偿费。是否属于被安置人口,能否参与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分配则要具体参考依法经村民民主程序确定的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的征地补偿费用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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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请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不具有法定职权,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还是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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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起诉审查阶段,只要被诉行政机关形式上是作出或未作出特定行为的主体,则具备初始的被告资格,可以允许案件进入审查程序,从而将被告是否在实体上具有支持原告诉请的能力作为理由具备性问题进行实体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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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协调不成”应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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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协调本身是提起复议的必经程序,但是,这里的“必经”不是实体性的,只要被征收人向有关部门提出了协调申请,则不论申请人对有关部门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的实体处理不满意,抑或有关部门没有作出处理,均可视为“协调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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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违法强拆造成的损失,应当通过补偿程序还是赔偿程序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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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强拆的赔偿应体现出一定的惩戒性。对于市、县人民政府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既无征收决定又无补偿决定,恶意违法强制搬迁,严重损害被征地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判决赔偿被征地农民的合法财产损失和相应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以外,还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等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提出的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由于上述费用显然已经超过了一般安置补偿的范围,只能通过赔偿程序予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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