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装车、报废车辆进行私下转让的,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由谁承担?
拼装车、报废车辆进行私下转让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由转让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民法典》第1214条: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拼装车、报废车辆进行私下转让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由转让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民法典》第1214条: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由套牌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套牌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211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村民自治”模式下征收行为的性质,应当综合考虑拆迁补偿方案的实际制作主体、实际补偿主体、政府的参与程度、土地征收后的用途等情形加以确定。如果征收补偿方案的实际制作主体、补偿资金的实际支付主体、最终的用地主体或受益主体以及实际的征收实施主体均是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认定该行为超出了村民自治行为的范围,有逃避征地批准法定程序之嫌,相关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出让征收后的国有土地的过程中,与第三人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一般来说仅仅是设立其与第三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负担行为,是一种债务行为,并不会直接对被征收人可能依然享有的相应土地的物权产生实际影响。
在征收决定作出并生效后,后续的权证注销、土地出让和颁证行为是否可诉,取决于三个问题:一是实体上征收行为是否存在没有依法补偿安置的情形;二是程序上是否存在没有完成法定征收程序等问题;三是后续相关行为是否直接对被征收人所享有的权利造成了损害。
在对责令交出土地案件的审查过程中,固然需要对是否进行合法安置进行审查,但是,审查的标准与专门针对安置补偿行为提起的诉讼中的审查标准是不一样的。前者是重大明显违法标准,而后者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标准。
征收决定与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是针对对象不同、所处阶段不同、合法性要素不同的两个独立的行政决定。在征收决定作出并实施后,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权,可以通过被征收人接受补偿、自行交出土地的方式转移,也可能通过行政机关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转移,还有可能通过由行政机关认定违章建筑,并依法拆除的形式实现转移。